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规范单位缴存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等文件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于近日进行新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24%。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包头市统计局统计的包头市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元/人),经过计算,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2元/人,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为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人;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下限为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人。
(二)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三)计算精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各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需重新计算月缴存额。
三、核定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每年7-9月进行核定。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当年新开户的缴存单位不再重新核定;当年新开的个人缴存者不再重新核定;个人缴存者已办理贷款的不可下调缴存基数。
四、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件
(一)调整缴存比例要件
1.柜台办理: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