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包头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进行稽查,规范全市环境行政处罚,加强执法监督。稽查中,要求全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应当做出责令停业、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的决定的,不得以罚款替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各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未提请行政处罚的,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进行调查取证提请行政处罚,并将未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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