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19日以()内破审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为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客观情况,就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等相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止目前掌握的材料,初步预计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的资产价值约为人民币.万元(最终以实际清偿数额为准)。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基于本案涉及的债权人数较多、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前期调查工作量巨大,管理人拟以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财产价值后的数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一)如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分两次收取。第一次在重整计划通过债权大会及法院下达裁定后、重整计划正式执行前,按照预估的2亿元破产财产应收费用的50%收取。第二次在重整结束后,按照最终清偿总额收取应收而未收的费用。

(二)如未能重整,则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变现后,清偿债务前一次性优先收取。

四、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法院将于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报酬数额并支付管理人。

包头市乾润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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