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一审宣判

在落马一年后,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一审判决公布。

法眼12月30日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获悉,刘金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审理查明,共列举了刘某主要受贿情节17项,受贿金额共计万元,包含房产、现金、金条等财物。

贿送人员所请托之事,包括工作调动、承揽工程、办理贷款等,且原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副行长魏占元均在列,主要如下:

年7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张宏艾为感谢刘某帮助其入股集宁包商村镇银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送给被告人刘某集宁包商村镇银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9.8%股份,价值分别为万元、万元,共计人民币万元,均由他人代持。

年夏,被告人刘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期间,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饭店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万元。

年7月,李镇西送给被告人刘某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和车位2个(购买价61万元),并支付装修费(价值人民币.1万元),总计人民币.万元。年9月至案发前,该房屋及车位一直由刘某女儿居住使用。

被告人刘某担任包头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期间,共接受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魏占元送与的房产、车位、现金等共计折合.47万元。

年秋季,被告人刘某担任包头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吴建忠为感谢被告人刘某帮助其承揽乌兰察布银监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在内蒙古饭店附近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万元。

7年至年,被告人刘某担任乌兰察布银监局、赤峰银监局、包头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期间,化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爱军为感谢工作调动、节日慰问等,共送给刘某予42.5万元。

年春节前和夏季,被告人刘某担任包头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陈建军为感谢被告人刘某帮助其调入包商银行集宁分行工作,共送给刘某14万元。

年10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李东波为请求被告人刘某帮助在银行系统安排一个高管职位,在被告人刘某家中送给刘某人民币10万元。

年6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杜和平为感谢刘某将其女儿杜菁安排到内蒙古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工作,委托乌兰察布市招生考试中心副主任韩雪峰在被告人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人民币6万元。

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柴宝玉为感谢刘某将其妻子杜虹安排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在刘某办公室送给刘某人民币2万元和红色釉瓶1个(价值人民币0.15万元),折合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另查明,年11月16日上午,驻银保监局纪检监察组通知刘某到自治区纪委进行谈话,刘某按时到达并接受谈话,于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年11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刘金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年4月29日,刘金明被双开。

又查明,被告人刘某到案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缴案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系违法所得。

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了刘某位于呼和浩特市、北京市、包头市、海南省的数套房产,以及车辆、股份等财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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